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购房首期款且申请住房贷款的,可在签订购房合同后2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期款(税收完税金额或成交金额较低者和贷款金额的差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可在签订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后2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时住房贷款应没有逾期,每月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期内每月平均应还本息额。首次提取可同时申请提取不超过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期间累计已还本息额。同一套住房第二次及其后各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可同时申请提取不超过上次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累计已还本息额。职工开通按月提取还贷后,可申请变更收款账户和按月提取金额或终止按月提取还贷。
第十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首次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每月可提取金额上限的6倍,以后提取时间间隔不可以少于3个月,间隔期满未提取的,可累计提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上限为应支付的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申请当月,其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低于1000元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上限为500元;职工申请当月,其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高于1000元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上限为当月应缴存额的50%。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办理贷款且已设立还款专用账户的,可申请以住房公积金提前归还部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时提供借款合同、最新贷款信息情况表和同意提前还款凭证,提取后住房公积金划入还款专用账户;已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或按月提取还贷的,应在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间隔期满后或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申请。
(十一)直系亲属首次购房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六)、(七)、(八)项规定提供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购房人家庭状况材料、购房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我市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所购住房在外市的,还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示的购房人共同生活的亲属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非我市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示的购房人共同生活的亲属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十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监护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取得监护权的有效法律文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可授权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其中一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八)因事故灾难造成本人人身严重伤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事故认定结果、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或发票;因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本人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或发票;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家庭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示的事故情况材料(含核损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材料的真实性。非直系亲属关系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每人提取金额按产权份额计算;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每人提取金额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暂停其3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公积金中心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